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性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 (請先至各地區就業服務站開立「推介單」,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
身心障礙失業者。
原住民失業者。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長期失業者。(請先至就業服務站開立「求職證明(開訓前一個月內),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取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符合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參訓者)。
1、 報名繳驗資格證明文件:(1)國民身分證影本、(2)學歷證明影本、(3)勞保明細表正本(請至勞保局列印開訓前一個月內資料),上述資料缺繳者視同報名無效。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請於截止報名日前至各地區就業服務站開立推介單,避免影響個人權益。
3、 本中心於開訓前舉辦課程說明,詳細說明參訓資格及培訓內容…等,同時受理現場申請及筆試。
4、 參訓者在甄試前,如檢具上述特定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由本單位函報主辦單位複審,如日後與主辦單位審核結果不同者,參訓者應再補交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訓練費用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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